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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留学生管理 - 石家庄铁道大学国际教育学院</title>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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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BuildDate>Tue, 19 Sep 2023 21:20:03 +00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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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转发教育部《来华留学生工作程序》的通知</title>
			<link>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137-2021-12-13-03-13-5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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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一、学校申请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p>
<p>  根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三批教育部行政审批项目》，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取消，不需再经我厅审批资格。但是为了保证对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地系统了解和有关文件的及时下发，方便有效的管理，我厅要求拟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校仍旧要向我厅国际处提交有关材料如下：学校出具“××学校关于招收××国留学生的请示” 的正式公文；推荐留学生有关渠道的背景材料；有关留学生的学习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学校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和联系方式；如是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等。以上材料我厅国际处负责备案。</p>
<p> </p>
<p>  二、招收外籍学生的审批程序</p>
<p>  1、接收学校在我厅国际处备案后，在我厅国际处购买JW202表。</p>
<p>  2、按照表格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并盖学校行政章，到我厅国际处进行审批，同时需附以下材料：①外籍学生清晰的护照复印件；②外籍学生学历证明或在学证明；③个人简历或工作简历；④体检证明复印件；⑤监护人/担保人证明书，需盖学校行政章。</p>
<p>  3、接受学校在我厅审批后，再去省外办非大处审批。</p>
<p>  4、接受学校将JW202表的第一页寄给外籍学生，让其持此表去中国驻该国使馆申请学生（X）签证。</p>]]></description>
			<category>留学生管理</category>
			<pubDate>Sun, 12 Dec 2021 19:13:56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河北省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136-2021-12-13-03-13-3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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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一、为增进河北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全省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 </p>
<p>  二、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在我省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人员。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修生等。外国学生是指在我省中小学就读的外国学生，外国学生包括来华在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和以团组形式六个月以内来华短期学习两种类别。 </p>
<p>  三、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和外事工作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p>
<p>  四、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 </p>
<p>  五、接受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p>
<p>  六、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外国人来华留学和学习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的政策、规定，归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工作，并对各类学校的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外办、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省教育厅和有关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的管理工作。 </p>
<p>  七、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外办、省公安厅审批，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负责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的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p>
<p>  八、学校应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工作；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事务归口管理机构或人员。外国留学生数量在20人及其以上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外国留学生管理机构；学生数量在20以下的学校，应在学校外事部门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 </p>
<p>  接受外国学生的中小学，应指定专人负责外国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及其他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 </p>
<p>  九、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管理人员应热爱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管理工作，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责任心强，有较好的外语水平，有较强的沟通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p>
<p>  十、高等学校应注重自身形象建设和对外宣传，通过电子网络、赴国外举办留学说明会、定期与国外机构互访、与京津院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国内外友好人士和中介机构的作用等多种途径，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河北学习。全省十所重点骨干大学的外国留学生应以每年至少10%速度递增。 </p>
<p>  十一、高等学校应制订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招生宣传应有感召力，但要切合实际，不得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政策和进行不正当竞争。 </p>
<p>  十二、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学生的监护人。 </p>
<p>  十三、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 </p>
<p>  十四、高等学校应对申请来华留学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p>
<p>  十五、为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河北接受研究生教育，省教育厅和学校联合设立奖学金，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 </p>
<p>  十六、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对外国留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 </p>
<p>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外国学生单独编班。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外国学生可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p>
<p>  十七、外国留学生的教学计划由来华留学工作机构制定。与国内学生内容相同的教学由学校教学职能部门和来华留学工作机构共同安排实施，仅为外国留学生设置的教学活动，由来华留学工作机构安排实施。 </p>
<p>  十八、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学校应加强对外汉语教学，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外国留学生的汉语水平。学校应每年定期组织外国留学生汉语水平竞赛，并推荐优秀项目参加省级汉语技能水平大赛。对接受学历教育的非汉语专业的外国留学生，汉语水平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学校应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p>
<p>  十九、学校应按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p>
<p>  二十、学校应定期对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进行考核、考试和评估。 </p>
<p>  外国留学生完成各科学业，经考试合格符合授予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条件者，由高等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高等学校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发放应经校长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p>
<p>  外国学生完成各科学业，考试合格，由接受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p>
<p>  二十一、学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校应届学历毕业生的基本情况报省教育厅。 </p>
<p>  二十二、学校应为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提供基本的饮食、居住、交通、医疗、通讯等条件，设立专门的居住、就餐、学习、活动场所和设施。 </p>
<p>  二十三、学校应经常对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加强安全和纪律教育，加强防盗、防火措施，要经常检查其居住、学习和生活场所的安全状况，尤其是住所内涉及人身安全的煤气、电器、燃具、淋浴器等器具，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确保其生命和财产安全。 </p>
<p>  二十四、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在学校内公共食堂就餐，应有相应的饮食卫生保障措施，防止食物中毒。 </p>
<p>  二十五、学校应关心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的身心健康，如遇疾病，应帮助其及时治疗。 </p>
<p>  二十六、对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所乘的专用车辆，要经常检修，对专职司机要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纪律要求。外出旅游要保证其人身安全。 </p>
<p>  二十七、对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学校应经常保持联系，掌握情况，并加强安全、法律方面的教育，加强会客制度管理，防止其遭受财产损失。 </p>
<p>  二十八、学校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p>
<p>  二十九、学校应为其适当举办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鼓励他们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对其它外国留学生或外国学生参加或自行组织的活动，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 </p>
<p>  三十、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入出境和居留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三十一、检查与评估是促进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来华留学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省教育厅会同省外办、省公安厅制定留学生和来华学生教育与管理评估标准和资格年度审核办法，每年对学校来华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与监督，并公布结果。学校应定期自我评估。对在招收留学生和来华学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对办学质量低劣、声誉差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者，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p>
<p>  三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在省教育厅。</p>]]></description>
			<category>留学生管理</category>
			<pubDate>Sun, 12 Dec 2021 19:13:34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135-2021-12-13-03-13-1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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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h2 class="first"><span class="Apple-style-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span></h2>
<p><span class="Apple-style-span">第　<b>96</b>　号<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br />　　部　长　 周永康<br />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br />　　<b>中华人民共和国</b></span></p>
<h2><span class="Apple-style-span"><b>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b></span></h2>
<p><span class="Apple-style-span">　　<b>第一条</b>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br />　　<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br />　　<b>第三条</b>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br />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br />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br />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br />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br />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br />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br />　　<b>第四条</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br />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br />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br />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br />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br />　　<b>第五条</b>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br />　　<b>第六条</b>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br />　　<b>第七条</b>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br />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br />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br />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br />　　<b>第八条</b>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br />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br />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br />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br />　　<b>第九条</b>　公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br />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br />　　<b>第十条</b>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相关材料：<br />　　（一）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br />　　（二）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br />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按照前款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br />　　<b>第十一条</b>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公民换发、补发普通护照时，应当宣布原普通护照作废。换发普通护照时，应当将公民原普通护照右上角裁去；原普通护照上有前往国有效入境许可的，可将封底、封面右上角裁去，退还本人。<br />　　<b>第十二条</b>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br />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后对外公布。<br />　　<b>第十三条</b>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br />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br />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br />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br />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br />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br />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br />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br />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br />　　<b>第十四条</b>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br />　　<b>第十五条</b>　宣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普通护照作废，由普通护照的审批签发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br />　　<b>第十六条</b>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br />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br />　　<b>第十七条</b>　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非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br />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br />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br />　　（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br />　　<b>第十八条</b>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对公民提交的出入境通行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非边境地区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工作单位核实。<br />　　<b>第十九条</b>　出入境通行证不予变更加注或者换发。除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外，出入境通行证不予补发。<br />　　<b>第二十条</b>　对公民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br />　　<b>第二十一条</b>　公民领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后，应当在持证人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br />　　<b>第二十二条</b>　公民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将所持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交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公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应当将所持普通护照交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br />　　<b>第二十三条</b>　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br />　　<b>第二十四条</b>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接待场所公布。<br />　　<b>第二十五条</b>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br />　　<b>第二十六条</b>　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经公安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公安部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其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受理、审批签发权，并确定代为行使受理、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br />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条件的；<br />　　（二）违法违规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br />　　（三）公安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受理、审批签发权的情形。<br />　　<b>第二十七条</b>　当毗邻国家的边境地区发生恐怖活动、瘟疫或者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出现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安部可以暂停或者终止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非边境地区公民签发出入境通行证。<br />　　<b>第二十八条</b>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办证费用。<br />　　<b>第二十九条</b>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span></p>]]></description>
			<category>留学生管理</category>
			<pubDate>Sun, 12 Dec 2021 19:13:15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title>
			<link>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134-2021-12-13-03-12-5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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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p>
<p>  <strong>第一条</strong>为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对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河北省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留学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p>
<p align="center">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p>
<p>  <strong>第二条</strong>我校录取的外国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按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从中国其他大学转学者，需持原就读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相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p>
<p>  <strong>第三条</strong>留学生新生应于报到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缴纳本学期学费、住宿费、注册费、居留许可费、保险费、书杂费等。缴纳本学期所有费用后方可注册，办理居留许可手续。</p>
<p>  <strong>第四条</strong>留学生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p>
<p>  <strong>第五条 </strong>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在校留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期学费、住宿费、居留许可费、保险费、书杂费等，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p>
<p>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p>
<p align="center">第三章 培养计划</p>
<p>  <strong>第六条 </strong>国际教育学院制定留学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培养单位参照我校本科教学计划，结合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开设留学生专业培养计划。</p>
<p>  <strong>第七条</strong>我校本科留学生教育旨在培养了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基础扎实、适应性强、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才。具体要求如下：</p>
<p>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查。</p>
<p>  （二）具备汉语听、说、读、写的基本能力。</p>
<p>  （三）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p>
<p>  <strong>第八条</strong>我校本科留学生教育坚持基础性、系统性原则；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综合提高的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特长的原则。</p>
<p>  <strong>第九条</strong>增加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留学生的必修课，增加汉语第二课堂（汉语技能大赛、语言实习、中国武术等）作为选修课程。该类课程的讲授与考核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p>
<p>  <strong>第十条</strong>留学生须完成具有一定工作量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本科留学生毕业论文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其它要求与留学生所学专业的中国本科生相同。</p>
<p align="center">第四章 教学管理</p>
<p>  <strong>第十一条</strong>各专业院（系）负责本专业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包括成绩考核、平时考勤及综合测评等，并将考核结果记入留学生档案。</p>
<p>  <strong>第十二条</strong>留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以上或者D（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p>
<p>  <strong>第十三条</strong>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等都要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所在院（系）批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p>
<p>  <strong>第十四条</strong>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须事先书面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及任课教师同意，方可缓考。留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旷考课程须重修。</p>
<p>  <strong>第十五条</strong>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应按照学校或各院（系）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通过课程的成绩按60分计，等级制成绩按及格记载。</p>
<p>  <strong>第十六条</strong>各院（系）应组织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可按教学计划与中国本科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活动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p>
<p>  <strong>第十七条</strong>攻读学士学位的留学生与中国本科生一样，平等地使用教学设施、体育设备等校内资源。</p>
<p align="center">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休学与退学</p>
<p>  <strong>第十八条 </strong>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在学期末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转学留学生该学期学费不予退还。</p>
<p>  留学生申请转学被批准20日后，学校将注销转学留学生居留许可。</p>
<p>  <strong>第十九条</strong>转专业的留学生，根据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随同年级学习，但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同名称课程或内容相近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有效；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p>
<p>  <strong>第二十条</strong>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p>
<p>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p>
<p>  （二）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p>
<p>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p>
<p>  <strong>第二十一条</strong>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p>
<p>  （一）因伤、病、孕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p>
<p>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的；</p>
<p>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p>
<p>  <strong>第二十二条</strong>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p>
<p>  <strong>第二十三条</strong>休学留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一周内离校并离境回国，学校保留其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p>
<p>  <strong>第二十四条</strong>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审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注册。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提交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达到健康标准证明。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学籍。</p>
<p>  <strong>第二十五条</strong>休学留学生复学时，进入休学前所学专业学习，并根据其休学前修读课程的情况确定复学就读的年级，按复学就读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p>
<p>  <strong>第二十六条</strong>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p>
<p>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p>
<p>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p>
<p>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p>
<p>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p>
<p>  （五）一学期请假达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且没有申请休学的；</p>
<p>  （六）拖欠费用的留学生，自催缴费用之日起一周内不能缴纳费用的；</p>
<p>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p>
<p>  <strong>第二十七条 </strong>退学后有关事宜的处理：</p>
<p>  （一）留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留学生申请退学被批准后10日内，必须办完手续离校并离境回国；留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留学生申请退学被批准20日后，学校将注销退学留学生居留许可；</p>
<p>  （二）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有意外伤残的留学生，须通知其驻华使领馆，由留学生家长、派遣单位或在华亲属负责领回；</p>
<p>  （三）退学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证明需注明学习期限；</p>
<p>  （四）退学留学生学费不予退还。</p>
<p align="center">第六章 结业与毕业</p>
<p>  <strong>第二十八条</strong>对入学本科留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年，延长期间按留学生标准收取费用。</p>
<p>  <strong>第二十九条 </strong>留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修得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毕业。</p>
<p>  <strong>第三十条</strong>学校为符合毕业条件的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p>
<p>  <strong>第三十一条</strong>取得毕业资格的留学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科毕业留学生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p>
<p>  <strong>第三十二条</strong>在最长弹性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所要求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p>
<p align="center">第七章 校内管理</p>
<p>  <strong>第三十三条 </strong>留学生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p>
<p>  <strong>第三十四条</strong>学校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性活动。</p>
<p>  <strong>第三十五条</strong>学校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可以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各种社团。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p>
<p>v<strong>第三十六条</strong>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p>
<p>  <strong>第三十七条</strong>对留学生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p>
<p align="center">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p>
<p>  <strong>第三十八条</strong>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p>
<p>  <strong>第三十九条</strong>对留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可采取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评选各类优秀留学生、颁发奖学金、发放纪念品等多种形式。</p>
<p>  <strong>第四十条</strong>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留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p>
<p>  <strong>第四十一条</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p>
<p>  （一）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p>
<p>  （二）组织和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p>
<p>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p>
<p>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p>
<p>  （五）剽窃、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p>
<p>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p>
<p>  （七）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p>
<p>  <strong>第四十二条</strong>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必须办完手续离校并离境回国。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20日后，学校将注销其居留许可。</p>
<p>  <strong>第四十三条</strong>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p>
<p align="center">第九章 住宿管理</p>
<p>  <strong>第四十四条</strong>留学生须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尊重他人的生活习惯。</p>
<p>  <strong>第四十五条</strong>留学生在入住公寓前，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国际教育学院来校报到日期及预申请房间的类型。</p>
<p>  <strong>第四十六条</strong>留学生抵达公寓后，须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按照所住房间类型及相应收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一学期住宿费。</p>
<p>  <strong>第四十七条</strong>留学生不得私自留宿他人。</p>
<p>  <strong>第四十八条</strong>寒、暑假期间不回国的留学生，须缴清下学期学费和住宿费后方可继续留住留学生公寓，并服从公寓管理部门对住房的统一安排和分配。</p>
<p align="center">第十章 附 则</p>
<p>  <strong>第四十九条</strong>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p>  <strong>第五十条 </strong>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p>]]></description>
			<category>留学生管理</category>
			<pubDate>Sun, 12 Dec 2021 19:12:54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关于转发教育部《自费来华留学收费标准》的通知</title>
			<link>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133-2021-12-13-03-12-3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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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币时，按收取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外币计价收费，具体标准（单位：元/人）如下：</p>
<p>一、 报名费（含必要的入学考核费用）：200 － 500</p>
<p>二、 学费：</p>
<p>1．文科类专业：</p>
<p>  本科大学生：每学年14000－26000；</p>
<p>  硕士研究生：每学年18000－30000；</p>
<p>  博士研究生：每学年22000－34000；</p>
<p>  短期生：学习时间约为一个月的，3000－4800；学习时间约为三个月的，8，000 - 10000。</p>
<p>  专科生和普通进修生比照本科生标准收费；高级进修生比照硕士研究生标准收费；研究学者比照博士研究生标准收费。</p>
<p>2．理科和工科类专业：</p>
<p>  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30％</p>
<p>3．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p>
<p>  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p>
<p>三、住宿费：</p>
<p>  不带单独卫生盥洗设备和电话、电视的双人间留学生宿舍，每个床位每天住宿费标准为12-32元人民币。单独住一间宿舍时，按两个床位标准收费。增加房间设备和改善住宿条件时，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普通留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2.5倍。</p>
<p>四、其它费用：</p>
<p>  伙食费、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 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p>]]></description>
			<category>留学生管理</category>
			<pubDate>Sun, 12 Dec 2021 19:12:33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关于转发教育部《自费来华留学申请办法》的通知</title>
			<link>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132-2021-12-13-03-12-1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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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一、自费来华学习的申请途径：</p>
<p>1、申请者可通过外国有关教育机构、民间团体向各校提出申请；</p>
<p>2、直接向各校提出申请；</p>
<p>二、学生类别及专业学习期限</p>
<p>各类留学生的专业学习年限为：</p>
<p>本 科 生： 4至5学年</p>
<p>硕士研究生： 2至3学年</p>
<p>博士研究生： 3学年</p>
<p>汉语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的学习年限不限</p>
<p>三、申请人资格</p>
<p>1、 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p>
<p>2、 申请人的学历：</p>
<p>a. 来华学习本科专业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p>
<p>b. 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以上学历；</p>
<p>c. 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p>
<p>d. 作为汉语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p>
<p>e. 作为普通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具有大学二年级以上学历；</p>
<p>f. 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研修者，须具有相当于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力或副教授以上职称</p>
<p>四、自费来华留学的申请材料</p>
<p>  1、 《外国人自费来华学习申请表》，一式两份；</p>
<p>  外国教育机构、民间友好团体派遣来华自费学习者或个人申请自费来华学习者均须填写和提交此表，申请表可从中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事馆领取，也可从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www.csc.edu.cn/下载。</p>
<p>  2、 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所在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p>
<p>  3、 经过公证的高中会考成绩单（申请攻读本科者）或学习成绩单（其他类别学生）复印件；</p>
<p>  4、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复印件（一式两份）；</p>
<p>  申请人须严格按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中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缺项、未贴有本人照片或照片上未盖骑缝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无效。鉴于检查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请申请人据此确定本人进行体检的时间。</p>
<p>  5、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和申请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提交两名副教授以上或具有相当职称人士的推荐信（附中文或英文译文），在中国境内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需出具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p>
<p>  6、 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本人作品的盒式录音带1盘；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的彩色照片6张（其中2张素描画，2张色彩画，2张其他作品）；</p>
<p>  五、录取事宜</p>
<p>  1、各有关学校将《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寄送外国有关教育机构、民间团体转送学生本人。</p>
<p>  2、 个人申请自费来华学习者，均由中国高等学校于7月31日前，将《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寄送学生本人。</p>]]></description>
			<category>留学生管理</category>
			<pubDate>Sun, 12 Dec 2021 19:12:14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关于转发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title>
			<link>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131-2021-12-13-03-11-55.html</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131-2021-12-13-03-11-55.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p>
<p> </p>
<p>  第一章 总则</p>
<p>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p>
<p>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p>
<p>  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p>
<p>  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p>
<p>  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p>
<p>  第二章 管理体制</p>
<p>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p>
<p>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p>
<p>  第七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p>
<p>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p>
<p>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 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p>
<p>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p>
<p>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料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p>
<p>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p>
<p>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p>
<p>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p>
<p>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p>
<p>  第十五条 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p>
<p>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p>
<p>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p>
<p>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p>
<p>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p>
<p>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p>
<p>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p>
<p>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p>
<p>  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p>
<p>  第二十一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p>
<p>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p>
<p>  第五章 教学管理</p>
<p>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p>
<p>  第二十四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p>
<p>  第二十五条 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p>
<p>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p>
<p>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p>
<p>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p>
<p>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p>
<p>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p>
<p>  第六章 校内管理</p>
<p>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p>
<p>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p>
<p>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p>
<p>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p>
<p>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p>
<p>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p>
<p>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p>
<p>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p>
<p>  第七章 社会管理</p>
<p>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p>
<p>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p>
<p>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p>
<p>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p>
<p>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p>
<p>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p>
<p>  第四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p>
<p>  第四十三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p>
<p>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p>
<p>  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 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p>
<p>  第四十六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p>
<p>  第四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p>
<p>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p>
<p>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p>
<p>  第九章 附 则</p>
<p>  第五十条 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受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负责审批，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p>
<p>  本规定由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施行。</p>]]></description>
			<category>留学生管理</category>
			<pubDate>Sun, 12 Dec 2021 19:11:55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title>
			<link>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89-2021-12-13-01-24-5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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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p>
<p>  <strong>第一条</strong>为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对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河北省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留学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p>
<p align="center">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p>
<p>  <strong>第二条</strong>我校录取的外国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按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从中国其他大学转学者，需持原就读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相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p>
<p>  <strong>第三条</strong>留学生新生应于报到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缴纳本学期学费、住宿费、注册费、居留许可费、保险费、书杂费等。缴纳本学期所有费用后方可注册，办理居留许可手续。</p>
<p>  <strong>第四条</strong>留学生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p>
<p>  <strong>第五条 </strong>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在校留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期学费、住宿费、居留许可费、保险费、书杂费等，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p>
<p>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p>
<p align="center">第三章 培养计划</p>
<p>  <strong>第六条</strong>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际教育学院制定留学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培养单位参照我校本科教学计划，结合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开设留学生专业培养计划。</p>
<p>  <strong>第七条</strong>我校本科留学生教育旨在培养对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有较为深刻的了解，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参与并促进中国与其所在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的高素质人才。具体要求如下：</p>
<p>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查。</p>
<p>  （二）较熟练地掌握汉语听、说、读、写、译的能力。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p>
<p>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p>
<p>  <strong>第八条</strong>我校本科留学生教育坚持基础性、系统性原则；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综合提高的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特长的原则。</p>
<p>  <strong>第九条</strong>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个人档案。</p>
<p>  <strong>第十条</strong>增加《中国概况》作为留学生的必修课，增加汉语第二课堂（汉语技能大赛、语言实习、中国武术等）作为选修课程。该类课程的讲授与考核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p>
<p>  <strong>第十一条</strong>留学生须完成具有一定工作量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具体要求与留学生所学专业的中国本科生相同。</p>
<p>  <strong>第十二条</strong>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本科留学生毕业论文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p>
<p align="center">第四章 教学管理</p>
<p>  <strong>第十三条</strong>各专业院（系）负责本专业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包括成绩考核、平时考勤及综合测评等，并将考核结果记入留学生档案。</p>
<p>  <strong>第十四条</strong>留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计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以上或者D（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p>
<p>  <strong>第十五条</strong>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等都要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所在院（系）批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p>
<p>  <strong>第十六条</strong>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及任课教师同意，方可缓考。留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旷考课程必须重修。</p>
<p>  <strong>第十七条</strong>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应按照学校或各院（系）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通过课程的成绩按60分计，等级制成绩按及格记载。</p>
<p>  <strong>第十八条</strong>各院（系）应组织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可按教学计划与中国本科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活动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p>
<p>  <strong>第十九条</strong>攻读学士学位的留学生与中国本科生一样，平等地使用教学设施、体育设备等校内资源。</p>
<p align="center">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休学与退学</p>
<p>  <strong>第二十条 </strong>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在学期末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转学留学生该学期学费不予退还。</p>
<p>  留学生申请转学被批准20日后，学校将注销转学留学生居留许可。</p>
<p>  <strong>第二十一条</strong>转专业的留学生，根据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年级学习，但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同名称课程或内容相近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有效；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p>
<p>  <strong>第二十二条</strong>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p>
<p>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p>
<p>  （二）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p>
<p>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p>
<p>  <strong>第二十三条</strong>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p>
<p>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p>
<p>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的；</p>
<p>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p>
<p>  <strong>第二十四条</strong>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p>
<p>  <strong>第二十五条</strong>休学留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一周内离校并离境回国，学校保留其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p>
<p>  <strong>第二十六条</strong>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向学校申请复学，提交复学申请书，审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注册。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提交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达到健康标准证明。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学籍。</p>
<p>  <strong>第二十七条</strong>休学留学生复学时，进入休学前所学专业学习，并根据其休学前修读课程的情况确定复学就读的年级，按复学就读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p>
<p>  <strong>第二十八条</strong>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p>
<p>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p>
<p>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p>
<p>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p>
<p>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p>
<p>  （五）一学期请假达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且没有申请休学的；</p>
<p>  （六）拖欠费用的留学生，自催缴费用之日起一周内不能缴纳费用的；</p>
<p>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p>
<p>  <strong>第二十九条</strong>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经学生本人在退学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退学决定书。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退学决定书。</p>
<p>  <strong>第三十条</strong>退学后有关事宜的处理：</p>
<p>  （一）留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留学生申请退学被批准后10日内，必须办完手续离校并离境回国；留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留学生申请退学被批准20日后，学校将注销退学留学生居留许可。</p>
<p>  （二）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有意外伤残的留学生，须通知其驻华使领馆，由留学生家长、派遣单位、在华亲属或在华事务担保人负责领回；</p>
<p>  （三）退学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证明需注明学习期限；</p>
<p>  （四）退学留学生学费不予退还。</p>
<p align="center">第六章 结业与毕业</p>
<p>  <strong>第三十一条</strong>对入学本科留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年，延长期间按留学生标准收取费用。</p>
<p>  <strong>第三十二条</strong>留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修得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毕业。</p>
<p>  <strong>第三十三条</strong>学校为符合毕业条件的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p>
<p>  <strong>第三十四条</strong>取得毕业资格的留学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科毕业留学生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p>
<p>  <strong>第三十五条</strong>在最长弹性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所要求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p>
<p align="center">第七章 校内管理</p>
<p>  <strong>第三十六条 </strong>留学生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p>
<p>  <strong>第三十七条</strong>学校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性活动。</p>
<p>  <strong>第三十八条</strong>学校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可以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各种社团。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p>
<p>  <strong>第三十九条</strong>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p>
<p>  <strong>第四十条</strong>对留学生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p>
<p align="center">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p>
<p>  <strong>第四十一条</strong>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p>
<p>  <strong>第四十二条</strong>对留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可采取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评选各类优秀留学生、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p>
<p>  <strong>第四十三条</strong>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留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p>
<p>  <strong>第四十四条</stro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p>
<p>  （一）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p>
<p>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p>
<p>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p>
<p>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p>
<p>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p>
<p>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p>
<p>  （七）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p>
<p>  <strong>第四十五条</strong>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必须办完手续离校并离境回国。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20日后，学校将注销其居留许可。</p>
<p>  <strong>第四十六条</strong>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p>
<p align="center">第九章 住宿管理</p>
<p>  <strong>第四十七条</strong>留学生须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尊重他人的生活习惯。</p>
<p>  <strong>第四十八条</strong>留学生在入住公寓前，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国际教育学院来校报到日期及预申请房间的类型。</p>
<p>  <strong>第四十九条</strong>留学生抵达公寓后，须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按照所住房间类型及相应收费标准一次性交纳一学期住宿费。</p>
<p>  <strong>第五十条</strong>留学生不得私自留宿他人。</p>
<p>  <strong>第五十一条</strong>寒、暑假期间不回国的留学生，须缴清下学期学费和住宿费后方可继续留住留学生公寓，并服从公寓管理部门对住房的统一安排和分配。</p>
<p align="center">第十章 附 则</p>
<p>  <strong>第五十二条</strong>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p>  <strong>第五十三条 </strong>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p>]]></description>
			<category>留学生管理</category>
			<pubDate>Sun, 12 Dec 2021 17:24:59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石家庄铁道大学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title>
			<link>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88-2021-12-13-01-24-3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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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p>
<p>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国际学术交流在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订石家庄铁道大学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p>
<p>  第二条 我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应遵循“目标明确，责权分明，对等互利，确保质量”的指导思想，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为我校在一些领域跻身国际前沿创造条件。</p>
<p>  第三条 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及其资助范围界定</p>
<p>  （一）在我校举办或承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p>
<p>  （二）国（境）外知名学者来我校进行合作研究、学术讲座等。</p>
<p>  （三）经学校认定对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有重要意义的相关活动。</p>
<p>  第四条  设立基金及基金来源</p>
<p>  设立石家庄铁道大学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专项基金，对以上三个方面的项目进行资金资助。基金来源包括学校每年划拨的专项经费、社会团体和个人所捐助或赞助的资金等。</p>
<p>  第五条  实行预申报制度</p>
<p>  我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采用预申报制度，即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后与相关单位一起制定全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学术活动，学校原则上不予经费资助。</p>
<p align="center">第二章  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p>
<p>  第六条  基本条件</p>
<p>  1.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学科举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p>
<p>  2.会议主题须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p>
<p>  3.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与会人数应不少于3个国家或地区的15位代表，应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收录高水平论文不少于20篇，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不少于3篇，会议论文一般应至少被ISTP(或ISSHP)收录。</p>
<p>  4.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p>
<p>  5.会议经费要落实到位。</p>
<p>  第七条  审批程序</p>
<p>  1.国际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p>
<p>  2.实行会前申报制度。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院、系、部、所等)必须在会前6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及相关单位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意义、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等。</p>
<p>  3.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审查同意后，上报河北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批。</p>
<p>  第八条  经费来源及资助额度</p>
<p>  1.在我校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应坚持“以会养会”的原则，向与会者收取必需的费用用于会议开支。学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或组织争取和筹措会议所需经费，鼓励把有关会议事先列入国家、省相关基金资助计划。</p>
<p>  2.学校将视会议的规模和影响，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10000元人民币。资助费用主要用于前期组织和筹备会议的有关费用及租用学校有关场地费用、接待、用车等。</p>
<p>  第九条  会后报告制度</p>
<p>  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在一个月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1000字以内的会议综述和会议经费决算表各1份。逾期不报者，不再受理其单位及个人以后的申请。</p>
<p align="center">第三章  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我校进行合作研究、学术讲座等管理办法</p>
<p>  第十条 基本条件</p>
<p>  1.被邀请者一般应是国际著名学者和学术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职称。</p>
<p>  2.被邀请的合作研究者应与我校相关合作人有实质性的合作课题，并出具能够证明具有合作依据的文件资料。</p>
<p>  3.申请获准的来校一个月以上的国（境）外合作研究者，需与邀请方所在的院、系、所签订合同书，明确合作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合作期限、成果标注和共享形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鼓励在访问结束后一年时间内，在国内外本学科高水平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以石家庄铁道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p>
<p>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p>
<p>  邀请国（境）外知名学者来我校进行合作研究、学术讲座等，邀请方（院、系、所）需提前3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拟邀请申请书，并填报《石家庄铁道大学邀请国（境）外学者来校申请表》，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p>
<p>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及资助额度</p>
<p>  1.邀请国（境）外知名学者来我校进行合作研究、学术讲座等，经费来源由邀请单位（或邀请人）负责，学校适当补贴。</p>
<p>  2.邀请国（境）外知名学者来我校做学术讲座并被批准后，学校补贴1000元；邀请国外同行来校举办学术研讨会等并被批准后，视规模和影响给予1000-5000元资助（参会的外籍专家在1-3人规模的，补贴1000元；4-10人规模的，补贴3000元；1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补贴5000元）。</p>
<p>  3.资助费用主要用于前期组织和筹备会议的有关费用及租用学校有关场地费用、接待、用车等。</p>
<p>  4.邀请境外学者来我校做合作研究并被批准后，学校可根据外教公寓房屋剩余情况给予免费安置，免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超出者根据我校相关标准收取住房租金。</p>
<p>  第十三条  实施后报告制度</p>
<p>  邀请单位应在邀请活动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将总结报告、相关资料交国际教育学院存档，以备考核。逾期不报者，不再受理其单位及个人以后的申请。</p>
<p align="center">第四章  到国（境）外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p>
<p>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p>
<p>  1、在国（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p>
<p>  2、有正式会议通知，会议内容与参会者现从事学科专业相符。</p>
<p>  3、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在其会议通知中明确承诺将以有国际书号的学术期刊或会议论文集形式（纸质或CD-ROM光盘）发表申请者的论文全文。</p>
<p>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p>
<p>  1、申请人必须在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持会议通知、批准参会的文件材料、提交的会议论文复印件（目录、论文全文）、经费预算等材料到校国际教育学院申报，同时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申请表》。</p>
<p>  2、国际教育学院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p>
<p>  第十六条  会后报告制度</p>
<p>  申请人在学术会议结束回国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将总结报告，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背景介绍、报告内容、声像资料、磁介质资料等）交国际教育学院存档，以备考核。逾期不报者，不再受理其个人以后的申请。</p>
<p>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p>]]></description>
			<category>留学生管理</category>
			<pubDate>Sun, 12 Dec 2021 17:24:30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石家庄铁道大学关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意见</title>
			<link>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87-2021-12-13-01-24-0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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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align="left">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家及省《教育规划纲要》，促进我校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提升办学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现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p>
<p align="left">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p>
<p align="left">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为根本目的，紧紧围绕高水平特色大学的建设，深入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积极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建设国际化平台，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创造有利条件，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国际环境。2.总体要求</p>
<p align="left">坚持把国际化办学放到学校发展的战略高度，紧密配合“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推进国际化进程，将国际化办学理念融入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中，通过国际化战略的实施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p>
<p align="left">坚持突出行业特色和服务需求的发展思路，主动适应国家和京津冀涉外工程、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发挥学校在人才培养和工程施工理论与技术研发的优势，打造若干品牌国际合作项目，实现特色发展。</p>
<p align="left">坚持效益优先的发展战略，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稳步扩大留学生教育和国（境）外培训规模，拓展师生的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深化与国（境）外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交流，着力提升办学效益和国际声誉。</p>
<p align="left">坚持依法办学，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计划性、目标性和主动性。</p>
<p align="left"> </p>
<p align="left">二、目标任务</p>
<p align="left">3.依托优势学科专业，建立广泛的国际合作关系。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我校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与国外名校开展长期、稳定、持续发展的合作项目。鼓励院系(学科)举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师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争取与世界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设立联合实验室，共同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发挥学科（学术）带头人、专家教授的学术优势和丰富资源，与国（境）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加强项目合作，联合申请对方国家（地区）或国际机构、组织的科研资助项目，力争在吸引国际科研基金方面取得突破。</p>
<p align="left">4.引进优质国际教育资源，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选择2到3所国外高水平、有特色的大学开展深度合作办学，通过借鉴国际名校在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和师资培养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规则的高素质人才。</p>
<p align="left">5.搭建学生交流交换平台，扩大在校生出国交流规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以及不同类型学生的需求，加强与国外友好院校的合作，建立校、院多层面、多类型的学生交流交换项目。积极探索合作培养模式，与国外名校合作培养本科生、硕士博士层次的研究生，鼓励学生出国交流学习及合作培养，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推进，使各个二级学院都拥有自己的国际合作项目或交流项目，稳步扩大在校生出国交流规模。</p>
<p align="left">6.拓宽国际合作与交流渠道，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师资队伍。挖掘各类资源，寻求多方资助，通过聘请外国专家讲学以及选派赴国外研修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特别是中青年教师，拓展国际视野，增强国（境）外学习和科研经历。鼓励到世界著名大学、科研机构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与学科发展紧密联系的学习、进修、科研及高端访学等学术活动。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瞄准国际前沿，加大我校优势特色学科外国专家的引进力度，以国际化的标准和要求，促进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p>
<p align="left">7.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推进孔子学院申报。加强与中国铁建、中国中铁等集团公司的联系，充分发挥校企结合办学优势，利用校董事单位海外资源和海外项目，加强与当地院校交流与合作，力争在董事单位海外项目所在国兴办以商务教学、工程建设为主要特色的孔子学院，做到汉语教学、职业培训和文化交流并重，促进双方教育文化的广泛交流。</p>
<p align="left">8.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稳步扩大留学生规模。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在巩固现有招生专业基础上，加大国际推广力度，扩大招生规模。本科招生专业近期达到3-5个，经过5年发展，逐步达到8-10个。积极探索招收硕士博士层次的研究生，力争在2-3个学科中实现突破，形成规模效益。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申请留学生国家奖学金，吸引更多优秀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近期力争突破百人，力争2016年左右在校留学生数量达到300人。</p>
<p align="left">9.培育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发挥社会服务功能。积极争取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等政府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依托我校在铁路建设施工领域的科研成果和技术优势，积极申报多种形式的涉外培训项目，同培训国家逐步建立广泛的技术支持和科研合作关系，把我校的科技成果推向世界。与省商务厅合作，结成战略联盟，力争在我校设立河北省涉外企业咨询、培训、技术输出与人员输出基地。加强与中国铁建、中国中铁等集团公司的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推进协同创新，服务国家和河北省对外建设项目。</p>
<p align="left">三、保障措施</p>
<p align="left">10.建立健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和审定学校重大外事工作事项。各学院、系主要负责人要将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构建学校统一领导，国际处为主导、各院系为主体、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体制。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议事协调的会商机制，互相配合以保证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p>
<p align="left">11.明确校、院（系）两级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职能。按照我校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学校资源，调动各学院、各学科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积</p>
<p align="left">极性和主动性，逐步形成国际交流的校、院（系）、学科等多层次、相互促进、持续发展的良好机制。增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院系主体意识，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把国际合作与交流作为院系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整体规划，同步实施。</p>
<p align="left">12.规范和调整留学生教学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留学生培养、管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体系。招生专业及规模由国际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等职能部门在与培养单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报学校确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本着“因材施教，宽严适度，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国际处根据留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培养目标，并与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一起组织院系按照培养目标及我校相关要求制定。教学组织实施分别纳入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的管理体系。国际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共同制定《石家庄铁道大学留学生管理办法》。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留学生教育教学，留学生任课教师、导师在各种考核评价中享受学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教学相同的政策。</p>
<p align="left">13.实施师资外语能力提升计划。通过有效途径大力提升教师队伍的外语能力和水平，积极适应人才培养国际化和教师国际互访交流工作的需要。学校增列专项经费，加大师资外语培训力度，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外国语言能力培训，解决国际交流的语言瓶颈问题。推进双语教学或全英语教学，为学生出国交流提供必要的外语语言培训服务。筹划全英文授课品牌项目建设计划（留学生），对全英文授课的优秀教师适当给予精神和物质激励。</p>
<p align="left">14.加强外事工作考核评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制度落实到人。根据工作目标，由学校将任务指标分解到各二级学院（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学校将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业绩列入各二级学院（系）领导班子任期的重要目标，将组织安排教师参加或组织国际会议、外籍教师授课情况、开设国际化课程、推进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培养外国留学生等方面的工作绩效作为重要指标，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考核内容。</p>
<p align="left">15.营造国际化的校园文化氛围。有计划地开展以国际化为主题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升国际化氛围。积极举办名校名师讲座、中外校长论坛、国际文化节、外语角、外语俱乐部及各种外语竞赛来增强师生对创建国际化校园的参与意识，鼓励外教和留学生参与学校的国际化校园文化的创建工作。加强宣传媒介建设，完善校、院英文网站，编写系列英文宣传资料，加大境外宣传力度，提升我校的国际形象与国际影响力。</p>
<p align="left">16.加强教学条件和基础设施的保障工作。把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纳入重点规划，逐年适度增加扩大国际学术交流、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培养经费的投入，为提高国际合作与交流质量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的教学场地、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网络通讯、留学生公寓生活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努力达到留学生工作评估标准的各项要求，积极创建国家和河北省国际合作与交流先进单位。</p>
<p align="left">                                                                                                                                                           石家庄铁道大学</p>
<p align="left">                                                                                                                                                          2014年12月1日</p>]]></description>
			<category>留学生管理</category>
			<pubDate>Sun, 12 Dec 2021 17:24:01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title>
			<link>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86-2021-12-13-01-23-2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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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align="left">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交流学生的选拔和管理，保证此类项目有序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p>
<p align="left">第一章 项目管理</p>
<p align="left">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国（境）交流项目是指依据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学生到国（境）外院校进行不超过一年的交流学习项目。</p>
<p align="left">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统一管理。</p>
<p>第二章 学生选拔</p>
<p>第三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的选拔坚持信息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p>
<p>第四条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院校合作协议的内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发布本年度派出交流生的名额、相关要求、申请时间及程序等信息。</p>
<p>第五条 申请参加出国（境）交流的学生应为学校在籍本科生，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p>
<p>（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p>
<p>（二）学习成绩优良；</p>
<p>（三）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p>
<p>（四）身体健康，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p>
<p>第六条 凡满足基本条件的学生，同时还须满足具体交流项目的要求。</p>
<p>第七条 遴选程序</p>
<p>（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信息，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考试成绩证明，报所在15</p>
<p> </p>
<p>院系。</p>
<p>（二）院系指导并审核学生出国学习计划等材料。</p>
<p>（三）教务处审核学生成绩并备案学生出国学习计划。</p>
<p>（四）学生申请材料经院系、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院系统一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p>
<p>（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考核择优选拔候选学生。</p>
<p>（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发送给国（境）外有关院校，由外方院校确定最终录取人选。</p>
<p>第八条 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出国（境）交流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出国（境）交流项目。</p>
<p>第三章 学业及学籍管理</p>
<p>第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保持不变，交流学习时间计入其修业年限，交流结束返校后继续随原年级完成后续学业。</p>
<p>第十条 学生出国（境）前，由所在院系指导并审核其出国学习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修完相应课程返校后，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课程认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计入其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p>
<p>第十一条 因交流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我校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p>
<p>（一）学生返校后，可随下届学生继续修读该课程；</p>
<p>（二）学生在赴交流学校前可选择1-3门课程，并向主讲教师申请免听，回校后参加该课程考试，也可视情况申请缓考。</p>
<p>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返校后所有需补修的课程和集中实践环节的学分均应在毕业之前完成，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应符合我校相关规定。 16</p>
<p> </p>
<p>第四章 学生管理</p>
<p>第十三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出国审批表》，并到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相关手续。</p>
<p>第十四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p>
<p>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协助选派的交流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p>
<p>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所在院系具体承担对交流学生的管理职责，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院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简况。</p>
<p>第十七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流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p>
<p>第十八条 学生在交流项目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到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办理报到、注册、学分转换等相关手续，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出国学习总结。逾期一个月不办理返校学习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p>
<p>第十九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因故需中途终止交流项目学习时，应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学习，返回学校。按照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未完成课程的学习。</p>
<p>第五章 相关费用</p>
<p>第二十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仍需按原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p>
<p>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出国手续办理费用及在交流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费、交流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由学生自理。</p>
<p>第二十二条 在交流期间，交流学校提供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17</p>
<p> </p>
<p>构提供的经济资助由出国（境）交流学生自主支配。</p>
<p>第二十三条 其它相关费用问题如与以上三条不一致的以项目协议为准。</p>
<p>第六章 附则</p>
<p>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负责解释。</p>]]></description>
			<category>留学生管理</category>
			<pubDate>Sun, 12 Dec 2021 17:23:23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石家庄铁道大学与美国佛罗里达理工学院 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暂行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international.stdu.edu.cn/typography/liu-xue-sheng-guan-li/85-2021-12-13-01-22-48.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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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align="left">第一章 总则</p>
<p align="left">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教育部批准(教外办学函〔2015〕10号)的我校与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特制定本办法。</p>
<p align="left">第二条 本项目旨在充分发挥我校与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办学优势，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全球意识，具备机械设计制造基础知识及应用能力，能直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涉外型高级工程技术人才。</p>
<p align="left">第三条 本项目包含“2+2”和“4+0”两种模式。“2+2”模式指学生前两年在我校学习，后两年赴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学习，佛罗里达理工学院承认其前两年所修学分，经过四年学习（国内2年，国外2年），达到两校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4+0”模式指学生四年全部在我校学习，两校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切实引进佛罗里达理工学院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专业教师等优质资源，经过四年学习，达到我校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赴美方不超过一年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管理办法》执行。</p>
<p align="left">第二章 招生录取</p>
<p align="left">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按照学校总体安排制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2015年招生计划60人）。</p>
<p align="left">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发布招生简章。在河北、山东、山西、江苏等省按照特殊要求类专业单独安排招生计划。只招收英语语种理科考生，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以150分计）。录取时只招收有志愿考生。 在实际报到人数少于计划招生数的情况下，可以在全校理科新生中通过自愿报名方式择优补录。</p>
<p align="left">第三章 教学组织</p>
<p align="left">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本项目培养计划的总体要求，机械工程学院负责本项目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及修订优化工作。培养计划应满足两校本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程的基本要求，应保证“2+2”及“4+0”学生完成相应培养计划修读后符合石家庄铁道大学本专业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2+2”学生还需符合佛罗里达理工学院本专业学位授予要求。</p>
<p align="left">第七条 本项目应借鉴佛罗里达理工学院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模式，引进其优质教学资源。“4+0”模式培养计划中确定由佛罗里达理工学院派教师来我校讲授的课程性质、门数及课时数等应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p>
<p align="left">第八条 本项目学生原则上单独组织教学，不与本项目外的班级合班授课。英语教学采用自然班小班授课。</p>
<p align="left">第九条 相关院系原则上应选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授课任务。</p>
<p align="left">第十条 允许佛罗里达理工学院派到我校的专业教师相对集中时间授课。</p>
<p align="left">第四章 成绩管理</p>
<p align="left">第十一条 对于“4+0”学生，执行我校学业成绩管理办法。</p>
<p align="left">第十二条 对于“2+2”学生，在国内、国外学习的课程全部以中文名称、学分、成绩等记载于教务网学生成绩信息中。佛罗里达理工学院提供的正式成绩原件存档。</p>
<p align="left">第十三条 教务处按照下述标准将佛罗里达理工学院成绩转换为我校成绩：A：95；B：85；C：75；D：65；F：40。成绩处理流程如下：</p>
<p align="left">（1）学生提供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原始成绩单及翻译件一式三份到国际教育学院；</p>
<p align="left">（2）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原件及翻译件，由审核人及主管院长签字汇总后交教务处；</p>
<p align="left">（3）教务处依据学生出国前备案的培养计划进行审核。按照培养计划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教务处直接负责转换；培养计划外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由教务处转回机械工程学院；</p>
<p align="left">（4）需机械工程学院认定的课程，学生应向学院提供课程大纲、教材或讲义等。经学院组织认定后，由教学副院长签字，将认定课程需登陆教务系统的有关信息报教务处。</p>
<p align="left">第五章 学籍管理及学位授予</p>
<p align="left">第十四条 依据《石家庄铁道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本项目学生转专业按照我校特殊要求类专业单独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p>
<p align="left">第十五条 本项目学生在补考、重修、留降级、休学、退学、修业年限及毕业等方面执行《石家庄铁道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p>
<p align="left">第十六条 本项目学生到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学习前，应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等相关手续。</p>
<p align="left">第十七条 本项目学生到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学习前，如果有第1学年和第2学年应该修读而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在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学习结束后，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重修。</p>
<p align="left">第十八条 本项目“2+2”学生到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学习，如果中途退出返校或没能完成应在佛罗里达理工学院修读的培养计划相关课程，由机械工程学院对其进行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认定，向教务处报送后期应修读的相关课程，然后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课程修读。</p>
<p align="left">第十九条 本项目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2+2”或“4+0”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缴纳所有学习费用后，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资格及毕业证书。</p>
<p align="left">第二十条 本项目学生取得我校毕业资格后，符合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石家庄铁道大学工学学士学位。</p>
<p align="left">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2+2”学生符合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向佛罗里达理工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学士学位。</p>
<p align="left">第六章 学生出国</p>
<p align="left">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前两年学业，达到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入学要求，可以自愿申请赴美方交流学习,完成后两年学业。</p>
<p align="left">第二十三条 本项目学生出国前应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出国审批表》，并到机械工程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出国相关手续。</p>
<p align="left">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学生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p>
<p align="left">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指导、协助本项目学生办理赴美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前教育。</p>
<p align="left">第二十六条 本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涉及合作培养与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等事项由机械工程学院具体负责。学生应定期向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简况。</p>
<p align="left">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和佛罗里达理工学院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p>
<p align="left">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出国学生应在确保自己能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我校培养计划时间节点前返回学校，到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办理报到、注册、学分转换等相关手续，并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出国学习总结。超出规定的修业年限不办理返校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p>
<p align="left">第二十九条 本项目学生因故需中途终止国外交流学习时，应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返回学校。</p>
<p align="left">第七章 美方教师</p>
<p align="left">第三十条 本合作项目由我校和美方教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机械工程学院负责在开课前半年与美方沟通确定美方承担课程的教师。</p>
<p align="left">第三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协助美方教师办理出入境手续，为美方教师提供住宿并进行日常生活管理；机械工程学院为美方教师提供办公条件并负责美方教师的教学管理。</p>
<p align="left">第三十二条 美方来我校任教教师的国际旅费、薪酬等费用由我校支付。</p>
<p align="left">第八章 收费</p>
<p align="left">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2+2”学生学费，在我校学习期间，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批复的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缴纳；在佛罗里达理工学院学习期间，按照佛罗里达理工学院标准缴纳学费（同时享受美方奖学金待遇）。</p>
<p align="left">第三十四条 本项目“4+0”学生学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批复的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缴纳。</p>
<p align="left">第三十五条 本项目学生住宿费按所住宿舍楼的住宿费标准缴纳。</p>
<p align="left">第九章 项目领导小组</p>
<p align="left">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学校设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主管国际教育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机械工程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本项目招生宣传、教学组织、收费管理、学生出国等事宜。</p>
<p align="left">第十章 附则</p>
<p align="left">第三十七条 本项目教师课时津贴单独核算，执行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授课标准。</p>
<p>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及事宜与学校普通本科教育执行相同的各项规章制度。机械工程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p>]]></description>
			<category>留学生管理</category>
			<pubDate>Sun, 12 Dec 2021 17:22:4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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